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案款退付业务办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全院各部门按照该通知,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退诉讼费时无需提交“退费申请书”、“收据”等材料,并严格规定了经办法官的退诉讼费业务办理期限。 据悉,文件出台前,当事人申请退诉讼费时需提供“退费申请书”“收据”等材料,“退费申请书”和“收据”都需要申请人签章、摁手印,并且只收纸质材料原件。由于有的当事人在异地居住或工作,案件宣判后一般会返回当地,邮寄或者亲自来一趟法院递交材料都比较麻烦,遇到材料内容需要修改的,还得在两地之间来回跑。文件出台后,当事人申请退诉讼费时,经办法官将在“江西法院系统司法行政保障管理平台”准确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相关信息并提交财务部门,无需当事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 为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该院还明确诉讼费退付办理期限将作为审判流程管理和法官办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考评。 此次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案款退付业务办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是南昌中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点举措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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